窗外那辆银色别克已经不见了但林远没觉得轻松。
他把电脑合上起身走到书柜前抽出那个藏在夹层里的牛皮纸信封取出U盘插进笔记本。
屏幕上跳出加密文件夹“纵火案-证据链重构”他逐项检查:火化记录扫描件、老吴的书面证词、企业注销信息、配电室修缮痕迹截图、周大山案卷中指纹缺失的勘验页——所有材料都按法庭提交标准重新编号归档。
他还差一份东西:火化登记的正式查阅章。
手机震动是司法局调查组的对接人回了消息:“调档函已签今晚六点前可取。
” 他看了眼时间下午三点二十七分。
距离再审开庭还有二十小时。
林远把U盘拔下塞进衬衫内袋外套都没穿就出了门。
司法局档案室在五楼走廊尽头的灯管闪了一下。
他递上委托书和调档函工作人员核对后转身进库房。
十分钟后一份加盖红章的火化登记复印件交到他手里。
他快速翻到那一页——陈浩男34岁死亡原因:溺水火化时间:2013年6月20日12时03分查阅单位盖章清晰可辨。
他没当场离开而是掏出笔在复印件背面画了条时间线:6月10日陈浩被带走;6月12日晚火灾发生;6月13日周大山被捕;6月20日陈浩火化。
四个节点连成一线中间空白处标注:“无通报、无追查、无尸检报告。
” 回到律所时天已黑透。
周正言办公室还亮着灯门虚掩着。
林远敲了两下把材料递过去。
“这是明天要交的?”周正言接过翻了几页眉头越皱越紧。
“火化记录有了正式章老吴虽然不出庭但书面证词附了工友联系方式可以查证。
还有这个——”林远指着配电室修缮痕迹的截图“原始火灾照片里电线熔断方向朝内不是煤气爆炸的外扩特征。
起火点被人动过。
” 周正言沉默片刻把材料放下:“你明天打算怎么问?” “先破身份再破口供最后推翻起火原因。
”林远说“原案认定死者是王强可卷宗里没有指纹比对没有DNA报告只有房东一面之词。
殡仪馆记录证明真正火化的陈浩是在火灾七天后才送来的死因是溺水。
” “控方会说这只能证明有尸体替换不能证明周大山没放火。
” “那就看第三步。
”林远打开平板调出周大山签署认罪笔录的时间“6月16日笔录签字。
可老吴说陈浩是6月15日才被送回来的精神已经崩溃。
也就是说周大山是在真凶‘被处理’之后才认罪的——他不是认自己放的火是认‘你们让我认的火’。
” 周正言盯着他看了几秒忽然起身从柜子里拿出一个牛皮纸袋:“所里账还没算清不能倒。
但这一场我站你这边。
” 林远没接话只点了点头。
第二天上午九点市中院第七法庭。
旁听席坐了十几人大多是媒体记者和同行律师。
林远坐在原告席侧面前摆着三份文件夹:红色是证据卷蓝色是证人陈述黑色是时间轴图示。
法官敲了法槌宣布开庭。
林远起身向法庭提交第一组证据:殡仪馆火化登记复印件、陈浩生前工友联系方式清单、宏远建设公司注销信息。
“根据现有记录2013年6月12日火灾现场发现的尸体并非死者王强而是建筑公司临时工陈浩。
其真实死亡时间为6月20日死因系溺水。
尸体身份从未经过科学确认原案认定程序存在重大疏漏。
” 控方律师立刻起身反对:“该证据来源为十年前的台账且证人未出庭无法核实真实性。
” 林远不慌打开平板播放扫描件:“火化记录已由民政部门加盖查阅章属合法调取。
若法庭需要进一步验证我可当庭提供三位曾与陈浩共事的工人联系方式供法庭传唤。
” 法官示意记录员记下。
第二组证据提交:老吴的书面证词、配电室修缮痕迹截图、原始火灾照片对比图。
“陈浩生前曾举报工地使用劣质钢筋于6月10日被两名自称建委人员带走失踪三个月。
释放后精神失常最终自杀。
而火灾发生当晚周大山并无作案时间。
其认罪笔录签署于6月16日晚于陈浩被送回时间。
我方有理由相信周大山是在得知‘真凶已死’的情况下被迫顶罪。
” 控方再次打断:“仅凭推测不能否定笔录效力。
” 林远转向法官:“请看这张照片。
”他将电线熔断特写投影到大屏“标准煤气爆炸会产生向外喷射的灼烧痕迹但此处电线熔断方向向内墙体修补处水泥颜色明显不同。
这说明起火前有人动过电路。
原调查未对修缮记录进行核查未调取工地监控未追查带走陈浩的两名人员身份——这不是疏忽是选择性调查。
” 法庭安静了几秒。
法官问:“你主张的纵火者是谁?” 小主这个章节后面还有哦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后面更精彩!。
本文地址林远的律师生涯第40章 再审开庭迟到的纠正来源 http://www.gg-c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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